在法律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由于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因此討論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上也能夠兼顧義務。
由于合同當事人是指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的人,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則屬于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而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多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故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主體一般指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者。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
知情權是投保人獲取、知悉與保險合同關信息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通過保險人應盡的基本義務實現(xiàn),對應著《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以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解除合同的權利。依據(jù)《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而保險人僅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
保險合同變更權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險人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nèi)容的權利。在原訂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甚至是保險合同,但都需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費收取權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對應著《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示范條款還進一步明確: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即《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rdquo;。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shù)臋嗬?/span>
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三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合同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工程項目應盡責任的,保險人亦有權解除合同。